2016年国家对养蜂业的扶持政策!

日期:2017-06-09 07:12:34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国家对养蜂业的扶持政策

农业部宋建武处长在2016年全国蜂业大会上的讲话(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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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蜂产业发展的支持概况

养蜂业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作物产量、维持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劳动力成本不断上涨,蜂农收入低,养蜂条件艰苦、设施落后、劳动强度大,迫切需要提高机械化水平。为贯彻落实《全国养蜂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升养蜂业机械化水平,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近年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将养蜂专用平台纳入补贴政策支持范围。2012年,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宋心仿同志的建议,结合蜂业发展大省的需求,2012年,农业部、财政部首次将杨枫专用平台(含蜜蜂踏板、蜂箱保湿装置、蜜蜂饲喂装置、电动摇蜜机、电动取浆器、花粉干燥箱)纳入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范围。但是,从实施情况看,效果并不理想。2015年,全国共补贴购置蜂机具2260台,购机资金总额862万元(台均3810元左右),其中使用中央财政补贴353万元(台均1560元),实际补贴比例达到41%(因不同具体产品原因,补贴实际比例有可能高于30%),涉及河北(1台)、浙江(146台)、湖北(2112台)3个省份,收益户104户。

原因分析:一是补贴财政的市场属性较强,蜂农购置产品是补贴实现的前提条件;二是蜂农认识不足;三是企业创新产品不足。

2、全面部署养蜂业机械化工作。20135月,农业部韩长赋部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问题,明确提出要组织实施好《全国养蜂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研究出台扶持养蜂业发展的政策,将蜂农养殖机械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畴,提高养蜂业机械化水平。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2013529日,我司印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促进发展养蜂业机械化的通知》(农办机【201322号),对养蜂业机械化发展再次部署。

通知指出:一要积极支持鼓励先进养蜂机械的研发推广。我国养蜂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蜂场规模小,主要原因之一是养蜂机具研发滞后,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机具供给不足,机械化生产水平与国外相比差距较大。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主动与畜牧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联合开展养蜂业机械化调研,切实了解养蜂业对机械化技术的需求;充分利用现有科研支持渠道,积极争取科研投入,为研发机具和技术提供支持;发挥科研院所、大型农机生产企业技术优势,采取引进和自主创新相结合的方法,促进联合攻关,加快养蜂机具研发。要加强对农业机械鉴定机构的指导,主动创造条件对已有和新研发的养蜂机具开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将符合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要求的养蜂机械尽快列入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促进养蜂机具推广应用。二要进一步加大对养蜂业机械的补贴力度。

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养蜂产业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养蜂业机械化的支持力度,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和廉洁实施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测算确定养蜂业机具(主要是专用平台)的补贴额,对农民购置养蜂机具要优先安排。三要继续加强养蜂业机械化的宣传服务。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会同畜牧业主管部门采取得力措施,做好宣传服务工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画册等媒体,运用示范观摩、技术培训、进村入户等形式,广泛开展养蜂业机械化扶持政策和先进技术等方面的信息宣传,组织企业提供养蜂业机具的技术服务,引导蜂农加快应用养蜂机械化先进技术,扩大养蜂机械装备应用范围,提升我国养蜂业机械化装备技术支撑水平。

二、蜂农如何申请补贴

1、按照正常的补贴政策蜂农具备补贴资格,可以申请补贴。获得农机购置补贴须由购机者提出申请,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核确定。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时限向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按时限组织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具体时限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按照最新出台的政策,可以到山东省集中申请。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财政厅将会同农机局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2016年养蜂机具示范推广试点方案的意见》(农办财[2016]72号)制定具体方案。基本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强化组织管理。2016年切块1000万元,按照30%测算补贴额,必须属于农业机械标准分类,加强监督管理,严查违规行为。三是强化总结评估。20173月底前向农业部财务司、财政部农业司报送总结。同时,各地农民仍可以按照老方法到本省申请补贴(如果该省补贴蜂机具的话)。

三、蜂机具企业如何参与补贴

1、产品获得补贴条件和程序。产品按照标准生产——要有相对应的产品鉴定大纲(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根据大纲,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部长令2015年第2号,2015715日)、《农业机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2331号,20151215日)——产品在补贴范围(依据是农、财两部实施指导意见,但关键是省级实施方案)——申请到补贴省份投档,公布自己的经销商,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产品。

2、如何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补贴政策操作链条长、涉及面广,特别是产销企业的深度参与,更加剧了复杂性。有的企业为获取不法利益,不惜成本、不吝手段,通过公关和围猎干部以求倾斜优惠;有的企业弄虚作假,招摇撞骗,骗套补贴资金行为时有发生。当前,我们对政策的监管考虑和措施主要是信息公开、监督检查、违规查处、绩效考核。

一是信息公开。政策、规定、方案、实施情况、资金、受益对象等全部公开,可以在补贴专栏上查到。

二是监督检查。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

三是严查违规。首先明确企业主体责任。补贴产品生产企业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其次强化违规查处。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


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省、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


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政策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及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建议,可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要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同时,要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情况报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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